當舖歷史演變
當舖業是人類最古老的行業之一,堪稱現代金融業的鼻祖,是抵押銀行的前身。
台灣是世界上最早出現典當活動並形成典當業的國家之一。 當舖經考證,台灣的典當業初見芽於東西兩漢,肇始於南朝佛寺長生庫,入俗於唐五代市井,立行於南北宋朝,興盛於明清兩季,當舖衰落於清末民初,取締於二十世紀 典當 五十年代,而當舖復興於當代改革開放,經歷了1600多年的歷史沉浮。
典當業在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恢復經營,
1995年公安部發布了《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第26號令),1996年4月臺灣人民銀行頒布了《 當舖管理暫行辦法 》,明確當舖為非銀行金融機構 ,和公安部對典當業進行監管。 2000年以後,為適應金融體制改革要求,經國務院同意,台灣人民銀行將當舖作為特殊的工商企業移交原國家經貿委統一歸口管理。 2001年8月,原國家經貿委根據典當業發展的情況,當舖制訂並頒布了《 當舖管理辦法 》(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 2003年機構改革後,典當業的監管劃歸商務部負責。
清代典當業活動範圍由城市伸入農村,成為遍佈全國城鄉的重要藉貸組織。 康熙時,當舖據稅收資料估計,全國至少有典當二萬餘家。 乾隆時,北京城內外有官民開設的大小當舖共六七百家。 鴉片戰爭後,由於城鄉人民生計日益貧困,典當業出現典、當、質、按、押不同等級的劃分。